在我們工作與生活中會涉及到許多與合同有關的事宜,但是最常見的就是勞動合同,還是有許多公司錄用勞動者的時候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權利就就難以保證,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是就一勞永逸了,還有許多問題后續都是需要注意的,比如勞動合同續簽需提前多久溝通,離職與晉升的手續,小編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勞動合同續簽需提前多久溝通
合同到期續簽的,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勞動合同續簽提前多久溝通的時間一般是提前三十天就要和員工進行溝通,提前通知是必要的,員工如打算離職也可以先與人事部門進行溝通,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就讓員工離職,員工有權利可以向單位提出經濟補償,但是員工方面提出離職是不可以提出補償的。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處理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應該怎么做
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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