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并不會伴隨著國家對計劃經濟的改革發生什么樣的變動的,可是如今市場勞動關系有很多非常典型的特點,勞動力資源的配置現在也是呈現出了一種比較不平衡的狀態當中的。當然,我們會發現時代的進步導致現在部分職工個人維權意識是有所上升的,比如,3年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是很多職工自己主動有意識的去了解的。
一、3年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金?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3年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這樣的一個決定要看是哪一方提出來的,員工主動提出來不續簽的話就正常的辦理工作的交接和離職,此外,公司不續簽的話應該是有一定的原因的。除非是公司在非職工本人錯誤的情形之下主動提出來的不再和當事人續約了,那賠償的標準就是每工作滿一年就多付一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續簽協議書范本
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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