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和中止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個概念,中止一般都是指因為一些特定的原因停下來了,等到這些原因消失以后還會繼續恢復原來的勞動關系的,所以在勞動合同法中也是明確了事實勞動關系中止的一些特定的條件。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的中止的依據是什么?
一、勞動合同的中止的依據是什么?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個:
1、勞動者應征人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特點
(1)此前當事人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法律關系。這里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關系被勞動法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不同于勞動關系,也不同于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勞動合同這一明確法律關系基礎上的。
(2)中止行為一般需要雙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規定,在極少數情況下會出現當事人基于單方意思而實施片面中止行為。中止事由的發生取決于合同期內當事人是否能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這里一般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除非當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間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凍結或呈現明顯失衡。這是由《勞動法》的性質決定的,權利義務的失衡通常為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不得減輕其法定的義務。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終止”,它意味著當事人對中止期滿后重續權利義務的一種法律允諾或法律強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長短取決于中止原因,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沒有下限。
按照我國兵役法和退伍義務兵的相關規定,以前和原單位之間有勞動關系,其實服兵役結束以后也能夠重新恢復原來的職位的。或者用人單位在停頓整改期間的,還有一些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這些狀況,勞動合同在當時都會部分中止或者全部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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