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雖然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此時也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不能僅僅簽訂什么試用期合同。那一般用人單位應該在什么時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呢?下文中,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什么時候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條的規定,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選擇權。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會弄巧成拙。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進城打工的人數很多,但城市提供的就業崗位有限,因此用人單位不但可以隨意挑人,有的還提出很多不合理的條件。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盡可能的降低成本,不愿意對工人承擔應有的責任,不愿意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進城就業者應當主動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那么怎么提出這個要求呢?
(一)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就業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三)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合同,就業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就業者到用人單位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或者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任何合同。但是,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就業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
勞動合同的簽訂在相關法律中有規定,一般是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內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此時雖然有約定試用期,但是也不是簽訂什么試用期合同。而要是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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