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跟用工關系一般都是一致的,很多職工都會覺得社會保險當中自己存著的這部分數額當然也是屬于自己的合法所有,最關鍵的就是將來的社保肯定是要跟新用人單位相接洽的。因此在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有部分職工就特別的擔心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后轉社保嗎?
一、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后轉社保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單位在員工辭職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員工的社保關系轉移,而不是要求員工轉走。也就是說,隨著員工與單位勞動關系的解除,單位已不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應該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選擇是找到新單位后繼續繳納社會保險,還是按照自謀職業者身份自行繳納社會保險。
能找到單位掛靠固然很好,但在未找到之前,建議還是自行繳納為好。
二、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的提到了社保的轉移手續應該是由用人單位配合勞動者辦理的,直接到社保局就能夠把社會保險轉移出來。如果解除了原來的勞動合,就馬上找到了新工作,那么直接把社保轉移到新用人單位,在沒有找到工作之前就得自己先交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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