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員工可以和兩家公司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而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原勞動部《關于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系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但是這是在兩份工作并不互相影響的條件下才被允許。如果勞動者同時就職于兩家工作單位,但是一方的工作量或者工作時間給另一份工作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那么該單位是有權辭退員工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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