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有很多事關原則性的問題我們是絕對不能夠讓步的,就算在勞動關系當中公司對自己是屬于管理者的地位,但職工的妥協也是要有一定的底線的。有些公司的勞動合同當中明確提到如果職工提前離職的話是要進行罰款的,那么,在我國勞動合同能否約定提前離職罰款?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能否約定提前離職罰款?
不可以,簽訂合同后提前離職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一下一些問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5、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6、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二、勞動者辭職時應注意什么?
(一)關于服務期以及違約金的約定。
很多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員工提出離職時,以必須工作滿多長時間為由拒絕員工離職。或者以違反服務期為由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則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即,除了單位有培訓以及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才有可能承擔違約金,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辭職后的手續辦理。
很多勞動者擔心自己強行離職后單位會扣留人事檔案、社保檔案以及不開發離職證明等,其實完全不必擔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規定處罰。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后,單位必須辦理相關手續,不辦理則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者應當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應有權利。
如果在勞動合同當中有提到職工提前離職要罰款的話,職工對這種書面合同不要簽字,并且當即就可以反駁公司的這種約定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職工在離職的這件事情上不受到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跟公司說清楚,公司不同意也不能以罰款為要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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