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用人單位應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如果單位拒不開具,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可以憑此證明,辦理享受失業保險,求職登記等。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需要的不是離職證明,而是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這個用人單位應該為你出具,但是其中離職原因肯定是必須注明的。因為你是在試用期,適用以下條款:
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你干了兩天就離職了,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交接手續后離職的,離職原因就是協商一致;如果是自動離職,沒有交接就走人了,難道想拿一份嚴重違紀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嗎?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在試用期內,申請3天可以離職,解除合同證明中應當證明解除原因,時間,以及應當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并為其辦理勞動關系轉移手續,如果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或違反單位制度,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標準
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2020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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