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進入勞動公司工作的時候,為了使我們的工作以后有保障,需要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就不可以隨便更改,否則按照違約處理。同時,勞動合同的解除也要有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那么,只發一半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除此之外,勞動者還可以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第四十六條(一)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就是關于只發一半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的解釋了。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從而維持自己的生活,法律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的工資,那么,勞動者不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去相關部門起訴,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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