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造成的法律糾紛一直都存在,社會上就是有一些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以為農村勞動者知識欠缺,什么都不懂, 欺壓農村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法律的普及,更多的人知道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你們勞動者怎么向用人單位索賠未簽勞動合同補償金呢?
一、勞動合同法賠償金支付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么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比經濟補償多出一倍,實際上可以說是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
由上可知,在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賠償金。那么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否既主張經濟補償金又同時主張賠償金呢?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條文來看,應該是不能同時并用的。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草案》也進行了明確。
此外,關于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用人單位還需注意:
1、用人單位并非支付了賠償金,就一定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等而未予支付的,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額外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索賠未簽勞動合同補償金占據主動權,獲得所索賠的補償金后可以選擇繼續就在用人單位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要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在必要的是候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希望用人單位誠信待人,這樣才能有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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