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勞動者也是享有法律賦予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們稱之為解除權。而在員工主動向單位提出辭職,也就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是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不然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就要做出賠償。那么員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操作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時,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提前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并終止雙方由于訂立勞動合同而建立起的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即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能說走就走。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興要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氨┝Α笔侵笇趧诱邔嵤├墶⒗А?、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與此相關系的住宅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它是分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種基本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閱覽室,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睘榱寺鋵嵣鲜鰴嗬?,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嚴格規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條件和程序。企業采取強迫勞動者,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寫的場所,強迫其勞動,否則不讓他出來 ,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短短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叫的責任。
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并得到 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看此時究竟是屬于試用期內還是已經轉正了,如果是試用期則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但要是轉正的話,則就需要提前30日的時間來通知單位了。當然,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存在違法的情況,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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