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在不斷的完善,近幾年對于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案件逐漸增多,按照我國的相關法規在任何的企業單位進行工作的時候需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系,進而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公司等組織的迫害,那破壞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多少?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破壞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合同法》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二、延伸補充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不交違約金;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但不交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培訓,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又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都會是弱勢群體,很多勞動者在勞動之后不能按時的領到工資或者不能享受應有的權利,這樣的違法案件在我國層出不窮,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被毀壞就要依法來進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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