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對有些員工來說其實根本也不是什么大的問題,因為平時那些認真對待公司業務的這部分勞動者,公司即使在勞動合同到期了以后也會按照正常程序續簽的。假如說和公司去簽勞動合同已經是屬于第三回了,那么員工在這里應該注意一下,第三次的勞動合同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第三次的勞動合同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十九條、四十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勞動合同,第三次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第三次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該是按照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進行約定的,無固定期限也就是說公司在第三次和員工簽合同的時候不能在合同中有期限的約定了,所以一般第三次的勞動合同都是一直維持到勞動者本人達到退休年紀以后的,而且這種員工的工齡肯定都也屬于老員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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