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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的法律概念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謂臨時工的這樣一種稱謂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內部的經營狀況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招聘大量的臨時工,可公司卻并不能夠因為臨時用工的這樣一種特殊情況就在相關的合法權益上有所侵害。比如說,在我國臨時用工用簽勞動協議嗎?
一、在我國臨時用工用簽勞動協議嗎?
要根據用人單位具體的用工情況確定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訂立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于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臨時工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第十六條 臨時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滿未痊愈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1~3個月工資的補助金。
第五章 臨時工管理
第十七條 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第十八條 除特殊情況下,臨時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 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部門費用總額內開支,進行費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解聘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 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條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聘用離退休職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由此得知,臨時用工用簽勞動協議嗎這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工作安排來確定。如果所謂的臨時用工是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要求員工每天也是按時的上下班,這種情況就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還有一種情況是臨時用工屬于大家所說的兼職,這種情況口頭約定也可以。對臨時用工的管理辦法,也是企業和員工需要了解一下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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