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發現有的單位與一部分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當然也有那種與所有員工都簽訂保密協議書的情況。保密協議與一般的勞動合同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畢竟在保密協議書主要是對單位的一些機密問題進行保密。那通常這個保密協議書當中包括了怎樣的條款呢?下面就讓律霸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通常保密協議書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是對第三人合同義務條款。此條款主要針對新聘用員工。
企業在聘用新員工時應調查其在進入本企業前是否承擔了對原企業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如未承擔此類義務,應在合同中明確聲明或保證,如“乙方保證在甲方工作期間使用任何知識均與前受聘單位無關,乙方承擔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務,均不會侵犯前受聘單位的商業秘密”。如承擔了對前單位的保密義務,則應保證在本企業工作期間不利用前單位的保密信息為本企業服務。
二是義務明示條款。此條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義務明示為合同義務。員工應保證對在本企業工作期間知悉的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承擔無條件的保密義務。
三是企業商業秘密范圍條款。首先,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劃分,列舉所有屬于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其次,對該員工所在崗位涉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作進一步的詳細規定。
四是員工義務的具體描述。如:對上述所列商業秘密,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企業內部無關人員泄露;不得復制、披露包含企業商業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對公知領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給員工以對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機會。“如果能證明有關信息沒有秘密性,那么該職工可以解除對該信息的保密義務”。
六是職務成果條款。應包括員工在職期間的產生成果應及時報告。對職務成果的實施、轉讓、歸屬等明確約定,對于非職務成果應由企業確認。并規定對職務成果的獎勵和報酬的額度或比例。
七是離職后保密信息載體的交還。
八是關于補償。明確由于企業已經支付員工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上述保密義務作為員工的忠誠義務的重要體現,不以任何額外報酬支付為對價。可以考慮將員工現有工資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為“保密津貼”等。并約定員工離職后承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九是違約責任。可根據違約的不同情形約定違約金。
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與每個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書,此時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是否簽訂保密協議書,同時也可以自由決定跟哪些員工簽訂這樣的協議。但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都還有一定不同,其中在競業禁止協議當中需要約定此時的費用問題。
保密協議的保密費是多少
入職簽訂保密協議合法嗎?
簽保密協議需要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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