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債權是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所享有的依法可從破產財產中受到清償的債權。它不同于一般債權。破產債權主要有: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③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同到期債權,但應減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出擔保物價款的未受償部分;⑤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此損失額亦應視為破產債權。
(2)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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