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在我國社會上重要的一部法律。因為他保障著弱勢群體,也就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不是特別的清楚。那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相關規定內容是怎樣的?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相關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
《勞動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本條中的“法定整頓期間”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入的整頓期間?!吧a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皥蟾妗眱H指說明情況,無批準的含義?!皟炏蠕浻谩敝竿葪l件下優先錄用。
首先,我過《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不是只有一款規定。在這里小編給大家著重的介紹了《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的規定。也就是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赡艽蠹覍τ谀硞€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咨詢律師。
定金合同生效時間怎么算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規定的負面影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個人合伙協議約定有效,應當承擔支付退伙人投資款和利潤責任
2021-03-21公證終止的情形有哪幾種
2021-02-03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屬于哪個法院管轄
2020-12-03打官司怎樣請律師,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21-03-24最高院關于擔保法的6個重要疑難問題的司法觀點
2021-01-27公司宣布破產員工應該有哪些賠償
2021-01-22勞動合同變更時未變的內容繼續有效嗎
2021-02-10解除勞動合同的招工表還有效嗎
2021-03-18合同擔保概述
2020-12-0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有哪些
2020-12-31入職半天就走的原因是什么
2021-03-05孕婦可以申請提前解除合同嗎
2021-02-20末位淘汰制度解雇員工是否可行
2021-02-02勞動仲裁由誰來裁決
2021-03-19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分幾類
2020-12-1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能否先訴保險人
2021-01-30交通保險理賠要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2021-02-03買保險公司倒閉了怎么辦
2020-12-28被保險人的義務
2021-01-29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