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生活當中的工種是不分高低貴賤的。也就是說,國家實際上要求所有的勞動關系都必須通過書面合同來進行約定,但實際上,目前我國還有絕大多數的勞動關系都是僅僅憑借口頭的形式來約定的,而且有部分的私人企業老板,甚至存在亂扣工資的這樣一種情況,那么作為員工來說,老板亂扣工資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呢?
一、老板亂扣工資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
事實上行成的勞動關系、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應過來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拖欠工資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風險影響: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問題是員工必須要首先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而且還需要證明老板在扣工資的時候,確實是無緣無故沒有原因的亂扣。只有這樣的話,國家有關部門才能夠進行干預的。建議如果是這樣的話,最好及時的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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