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重組是怎樣的
1.和解重組的提出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重組。
2.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時,應報人民法院審查認可并公告。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協議成立前的債權人只能按照和解協議的規定接受清償,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協議外的單獨利益,無權提起民事執行程序;但和解協議成立后的債權人不受協議約束,可要求單獨受償并提起民事執行程序。
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和解協議成立后的債權人無論是否有財產擔保均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因此,和解協議僅對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務人應當也只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不得給個別債權人以特殊利益,但公平給全體債權人以清償上的利益者除外。
(3)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連帶債務人無效,即債權人在協議中對債務人所作的債務減免或者延期償還讓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他們仍應按原債務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4)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結重組,宣告其破產。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和解和重組”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律霸網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者可以在哪些地方進行職業病診斷
2021-02-14交警隊行政處罰期限多長時間
2021-02-21立遺囑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26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區別
2021-01-13遭受家暴如何取證維權
2021-02-22雇傭關系有責任比例嗎
2020-11-25土地確權后還能建房嗎
2020-12-17見 證 書(處理公民財產事宜)
2021-02-23競業限制不平等是否有效
2020-12-11勞務合同甲方需承擔什么責任
2021-02-14江西藍天學院專職人員調崗申請表
2020-11-29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嗎
2020-11-18勞動調解有時間規定嗎
2021-03-10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
2021-03-13100元意外險賠償標準
2020-11-15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2021-01-22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有哪些
2020-12-11家庭財產出險后被保險人需要做些什么
2020-11-12車在收費停車場被劃怎么索賠呢
2020-12-22未盡說明義務 事故后應理賠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