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申報的時間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試行)》第9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司法實踐中,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債權額一般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發出申報債權的書面通知即“通知書”,根據上述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的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當法院無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時,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的消息后,必須及時查閱刊登在本市、本省報紙上的債權申報公告或者親自到法院詢問,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6、債權申報書。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三、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企業破產中,還有另外重點需要引起注意:
(一)對于經法院執行裁定已經抵償給信用社的財產,信用社要及時向法院及清算組說明情況,要求取回屬于信用社的財產,不再列入;對于此種情況,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 而不需要另行申報債權。
(二)對于設定抵(質)押的貸款,企業破產的,信用社仍需申報債權,要求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不能認為抵(質)押貸款沒有風險而不申報,不申報的仍然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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