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里面的,因此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單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畢竟試用也是有期限的,如果準許無期限的試用下去,也是對勞動者利益的損害。那實踐中怎樣約定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約定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試用期內的工資怎么確定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此,盡管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最低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而不得低于該最低標準。
需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不能有違法的行為。而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不能超過六個月的,同時單位也不能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更加不能在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屆滿之后延遲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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