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破產中,企業的資產變現是一個重要環節,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但目前,由于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律制度滯后,對破產財產的處理缺乏切實可行的操作規范,導致在資產變現中存在不少問題,既損害了企業和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了債權清償率,又直接影響到企業職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的及時審結。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對破產財產不能妥善保管,導致資產流失。依現行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開始,就要全面清理企業財產,并妥善保管,保證財產的完整性。待成立破產清算組時,再移交給清算組進行管理。但是,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早已關門歇業,企業資產長期無人管理。就是進入破產程序后,也是由其主管部門派人處理,而對這些管理人員又沒有很好的監督機制,放任不管或隨意占用、侵吞破產財產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資產流失。2、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不合理,導致資產流失。資產評估是變現的重要一環,直接關系到企業和債權人的利益。但實踐中,除國有土地這一資產是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評估后掛牌出售外,其他如廠房、設備等資產的評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組和法院根據破產企業財務上的帳面數字作參考,比照市場行情商定價格。沒有聘請相應的評估機構對企業財產進行評估,往往造成對破產財產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導致破產財產或被賤賣,或不得不多次降價拍賣,損害了企業和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也影響了審判效果。3、職工安置費用來源主要依靠資產變現,給破產進程帶來了壓力,導致資產被賤賣。國有企業破產時的一大難題是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也是必須首先考慮解決的問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還沒有建立起與此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機制,職工的安置費用主要來源于破產財產的變現。實踐中,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盡快安置好職工,不得不加快資產的變現速度,有時甚至不得不在明顯低于市價的情況下,將資產賤賣,導致資產流失。4、部分破產企業主管部門違法自行處理企業財產,減少了企業可供變現的財產。如有些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將企業的機器設備等自行變賣處理后,只留下一塊國有土地來進行破產,有些甚至連國有土地使用權都被主管部門變賣處理掉了。二、針對以上情形,筆者以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和規范,保護企業的破產財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變現率:1、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構,加強破產財產保護。賦予債權人會議對清算組及其活動的監督權,由債權人會議對清算組及其活動進行監督。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的規定,在企業原管理組織和留守人員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保護好破產財產的情況下,成立企業監管組,加強對破產財產的保護。此外,還應當充分發揮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破產的監督職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2、規范資產評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組應聘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評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3條規定,將評估結論交債權人會議、清算組討論通過才能作為處理破產財產的基本依據。企業監管組和人民法院應對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確保評估行為公開、公平、公正。3、遵守規則,靈活操作,提高資產變現率。(1)對資質較好的破產財產要盡量做到整體出售,提高資產的利用價值;(2)對資質較差的破產資產,可以分解或分批進行拍賣,邊變現邊安置企業職工,既可加快案件的審理,又可節約破產費用;(3)對短時間內很難按評估價格拍賣變現的破產財產,如果因受到職工安置的壓力而趕時間追求將資產變現,必然會導致資產的賤賣。在這種情況下,可采取各種靈活的方式進行處理,如由清算組將破產財產租賃給他人,用租賃費安置職工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資產評估價為基礎,參照市場價進行收購,再由地方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社保費用等,還可以由破產企業主管部門代管或收購等等。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院簡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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