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破產清算確認破產債權
【案情簡介】
原告:江西省職工保險互助會
被告: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5日,互助會與中關村證券簽訂了《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約定中的相關內容為:互助會將資金人民幣3000萬元委托中關村證券從事投資國債業務,委托期限為1年,即2003年9月15日至2004年9月15日,委托期間中關村證券不得用互助會專戶上的國債作任何業務的質押擔保,中關村證券應在委托期限終止日之前將所投資國債變現,并將全部國債投資資金及投資收益劃給互助會指定賬戶,如中關村證券未能按期支付,則中關村證券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剩余資金總額每天萬分之三向互助會支付滯納金,中關村證券承諾在合同期內進行國債買賣,并在授權期滿后停止進行買賣操作,因中關村證券違約、違規及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損害了互助會的利益,中關村證券承擔賠償責任。
同日,互助會與中關村證券簽訂了《<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補充協議》,約定中的相關內容為:中關村證券接受互助會委托國債投資資金人民幣3000萬元,中關村證券可根據市場行情適時進行國債買賣;委托期內中關村證券支付互助會投資國債的年收益率為,互助會投資收益超出8.2%的部分作為中關村證券的投資顧問費,互助會投資收益不足的收益時,不足部分由中關村證券補足;根據市場情況,中關村證券有權提前退回所接受的委托資金,但須提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互助會,提前歸還款項的收益率仍按原約定收益率8.2%與實際天數計算;違約方每日按剩余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本協議如與《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中的條款有沖突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涉及事宜,雙方均遵照《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中的有關約定履行。
由于中關村證券在經營中嚴重違法違規,存在巨大經營風險,中關村證券于2006年2月24日進行行政清理和托管。2006年11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中關村證券及時上繳各類許可證,在證券類資產轉讓后辦理終止交易、結算等相關事項,限制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由行政清理組清理財產、向人民法院申報破產等。隨后,互助會向中關村證券行政清理組申報的債權為16221920元,其中本金1060元,收益5621920元。2007年9月7日法院裁定同意立案受理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還債。2007年12月25日,中關村證券破產管理人確認尚欠互助會委托購買國債的本金人民幣1060萬元。
原告互助會訴稱:一、中關村證券僅確認互助會的本金,而對互助會的資金損失不予確認,這與事實不符。二、依據合同法,中關村證券對互助會的資金損失不予確認是錯誤的。請求法院判令:一、依法確認互助會資金損失費為4113600元(2003年9月15日至2007年9月7日);二、中關村證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中關村證券辯稱,《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及《<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補充協議》應當認定無效,雙方約定了8.2%的高收益,這種行為實際是以獲取高收益為目的,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故中關村證券應返還互助會本金,而不應當支付損失。請求駁回互助會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互助會的訴訟主張和被告中關村證券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互助會主張資金損失費人民幣4113600元是否應被中關村證券管理人確認為原告互助會的債權。根據原告互助會與被告中關村證券簽訂的《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及《<委托投資國債協議書>補充協議》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形成了委托理財的法律關系。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和雙方當事人的到庭陳述,協議中約定的投資國債年收益率應為8.2%。協議中有關“中關村證券應在委托期限終止日之前將所投資國債變現,并將全部國債投資資金及投資收益劃給互助會指定賬戶;互助會投資收益超出8.2%的部分作為中關村證券的投資顧問費,互助會投資收益不足的收益時,不足部分由中關村證券補足”的約定屬于保底條款,該保底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錯責任。因該保底條款乃委托理財合同之核心條款,為當事人締約目的,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圍繞該條款展開,故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本案項下的協議無效,因上述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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