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環境污染事故的簡要經過。1998年8月,**卷煙廠以勞動服務公司的名義將該廠職工學校內空閑房屋租賃給**瓊洲置業投資公司周-雄從事氰化選金,在沒有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周-雄便開始了地下生產。當時煙廠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廠長申*鶴與勞動服務公司法人袁*明雖也意識到這一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環境的嚴重后果,但沒主動向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使違法生產逃避了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后因經營不善、虧損,周-雄不辭而別,留下未經處理的氰化水在池中。依據合同條款,煙廠終止了合同,并決定將閑置的廠房改建為“云湖山莊”,在沒有報建、沒有履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將工程發包給基建商吳*洲。根據設計要求,氰化池必須敲掉。2000年11月3日8時左右,施工人員將氰化池敲破,未經處理的氰化物廢水(經監測約80公斤氰化物)直排進入舞水河新晃自來水廠取水點附近,導致“11·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11·3”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
“11·3”污染事故是一起人為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卷煙廠、基建商吳*洲、**瓊洲置業投資公司周-雄對這一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卷煙廠對“11·3”環境污染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一,氰化物廢水直接排放的主體單位為**卷煙廠。首先,與周-雄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實質上是煙廠所為。出租房屋的產權屬煙廠而不屬勞動服務公司,按照房屋出租的有關規定,勞動服務公司不具備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同時,勞動服務公司1999年后,已停止了具體業務工作,名存實亡,身兼總經理的袁*明當時已任煙廠后勤科科長,其工作職位行為的重心已在行政后勤管理上。其次,處理周-雄遺留下的氰化物廢水的主體單位應為煙廠。按照合同,周-雄沒按期交清租金,并因虧損沒履行合同而放棄生產,事實上雙方已解除了合同,而周-雄走后,留下的氰化物廢水的處理應責無旁貸地落到了煙廠頭上。
第二,修建“云湖山莊”的行為導致氰化物廢水的直接排放。按照有關規定,修建“云湖山莊”應事先到環保部門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如按此程序辦理,環保部門的同志到現場查看,就會對氰化物廢水處理提出方案,可避免事故的發生。煙廠與基建商的承建合同在沒有正式簽定的情況下,就要求施工方進場施工,其施工行為是得到煙廠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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