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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中許多的人類勞動力正在大量的被機械所取代,所以人們找工作變得越來越困難。此外,對于那些剛找到工作的人而言,容易忘記簽勞動合同,使得自己的權利最終受到侵犯。但是自己卻無能為力,只能責怪自己當時做事的不全面。那么,當我們真的在工作前忘記了簽勞動合同,新入職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申請仲裁
1、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二、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37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您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因此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辭職。而您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協議(口頭),用人單位應支付您應得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扣押工資的行為是不合理的,如不能與用人單位私下和解,可以提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由于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給予您雙倍賠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關系,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除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除期限外,其內容都應與原勞動合同一致。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合同而繼續用工,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我們對新入職未簽勞動合同這一問題進行了具體的闡釋。我們應該學會掌握一些有關新入職未簽勞動合同而引發的糾紛的解決常識,或者掌握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在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的權益。避免在經濟方面受到損失。同時,了解這方面的知識能夠幫助我們理智的處理問題,減少社會矛盾沖突的產生,為維護社會和諧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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