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境權可以視為第一代人權中的生命權、私人生活權、財產權,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護生命和財產免受環境侵害,但是會產生人類中心主義問題;作為第二代人權,能夠賦予環境質量以同其他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相當的法律地位,使其優先于其他無權利依據的客體,但是這類人權很少進行司法;作為集體權利有環境保護的意義,例如保護少數族裔文化和土著居民。國際法上環境權作為實體權利還未建立起來,作為程序性權利體現在知情權,決策參與權,司法救濟權中。通過人權保護環境的優點在于人權與環境權相比是一項確定的權利,人權法院裁判了一些有環保意義的案子;缺點在于與人無關的環境本身的損害得不到保護,無法進行公益訴訟。【英文摘要】Environmentalrightcanbeputintofirstgenerationhumanrightsofrightoflife,ofprivatelifeandpropertyright,thiscanmakegovernmenttoprotectlifeandpropertyfromenvironmentalharm,butcanleadstoanthropocentralismproblems.Whiletakingenvironmentalrightasthesecondgenerationhumanrights,itcanputenvironmentalqualityinthesamepositionasother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andhavingprioritythantheothermatterswhicharenottakenasrights,butrightsinthiscategoryisnotsubjecttojudicialreview.Ascollectiverightsofthethirdgeneration,ithasthesignificanceofprotectingenvironmentsuchasprotectingculturesofminoritiesandindigenouspeople.Environmentalrightassubstantiverighthasnotbeenestablishedwhileasproceduralrightincludingaccesstoinformation,participationindecision-makingandaccesstojusticeithasbeenwell-established.Theadvantageofprotectingenvironmentbywayofprotectinghumanrightsisthathumanrightsarerecognizedrightsbutenvironmentalrightsarenot,courtsandtribunalshavegivenjudgementstosomecasesofenvironmentalsignificance.Thedisadvantageisthatdamagesofenvironmentpersenotrelatingtopeoplecanntberemedied,andpublicinterestslawsuitcannotbeenmadebywayofhumanrightslitigation.【關鍵詞】環境權;人權;人權法院;程序性權利【英文關鍵詞】environmentalrights,humanrights,judicialreviewofhumanrights,proceduralright【寫作年份】2009年【正文】環境問題與人權問題是當今世界的兩個重大問題,環境法、人權法也是各國法以及國際法的重大法律問題和重要法律部門。從國際法的發展來看,國際環境法、人權的國際保護是近年來國際公法中成長、發展最快的兩個法律部門。無論從各國的國內法來看,還是從國際法來看,環境法,人權法都是法學領域中名副其實的顯學。環境法與人權法,說環境權(是否存在這種權利,未有定論,另當別論)與人權問題,是當今環境法研究的重要主題。那么,其交匯點在哪里,我們今天為什么拿出這樣一個題目來探索、研究?1,概括地說,生命權、財產權。家庭生活權等基本人權只有在適宜的環境中才能實現,人的健康生存需要一定的環境質量作保障,在這個意義上,保護環境就是保障人權。如果環境被污染,生態被破壞,空氣污濁,水不清潔、甚至根本無法飲用,人的生命和健康無法得到保障,人的生存權又怎能得到保障?2,但是,在法律系統與法學理念、法學話語中,是否存在,是否需要創設一個叫做環境權的東西?并且(有些人)把它作為一種人權,來實現保護環境,保障人權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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