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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有些單位只是簡單地與勞動者簽訂入職協議,而有的用人單位則與勞動者簽訂詳細具體的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而言,與用人單位簽訂入職協議或勞動合同存在著許多區別,勞動者所享受的相應的法律保護程度也有所不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勞動合同和入職協議的區別。
一、入職協議與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有的員工在入職的時候,只有入職協議。那么,入職協議算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于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并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于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由此可知,入職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為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為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內容。
上面就是關于勞動合同和入職協議的區別的相關知識。大體來說,勞動合同和入職協議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僅僅簽訂入職協議還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換言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盡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咨詢律霸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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