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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之后,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而在勞動合同中也有一些必須要約定的事項,那到底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事項有哪些?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事項有哪些
(一)工作內容
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里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源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的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可以自由支配勞動者,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難以發揮勞動者所長,也很難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勞動關系的極不穩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時間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中,必須用來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任務的時間。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的提高工作效率。這里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規定不必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勞動合同未約定必備條款應事項什么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涉及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將文本交付勞動者,勞動者在接到勞動合同文本后,才可以通過文本知道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自己的權利義務,也才可以清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達成的有關其權益的相關條款是否真的寫入了勞動合同文本。從現實情況看,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時,大多都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而勞動法律法規對此又沒有明確的規定,致使勞動者在維護其權益時缺乏依據。《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應負法律責任的規定,彌補了以往法律法規的不足,為勞動者維護其權益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有:一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即要求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或者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二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勞動者所受損害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賠償處罰;或是根據勞動者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后作出相應判決。
就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事項來看,主要涉及到三方面,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以及休息休假。而要是對這些內容沒有做出約定的話,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在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同時,還需要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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