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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解除勞動合同來看,可以通過法定方式解除,當然也可以是雙方協商之后解除。但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講,此時應該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律霸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
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經濟補償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條是將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情形排除在經濟補償的適用之外。這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有的協商解除是勞動者因跳槽提出的,此時,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太合理。
因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法律賦予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定權利,其行使關系到雙方的重大利益。而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是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因此,勞動合同雙方有必要就相關事項予以注意,以減少勞動爭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須滿足上文提到的必備條件之外,解除合同雙方還應對以下事項予以特別注意,以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雙方屬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應明確誰首先提出解除動議;
(二)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日期,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日;
(三)明確勞動者應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項以及勞動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單位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四)對于涉及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及競業限制或禁止的勞動者,應在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規定其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應履行的相關義務。
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當事人也要注意,此時該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而在協商解除的時候,一般勞動者也是要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的。當然,此時也會產生法律風險,這是重點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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