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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勞動者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來說,什么時候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什么時候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何時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為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一項包括兩類勞動者:一是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二是在診斷期間或者在醫學觀察期間的疑似職業病病人。
第二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二是勞動者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疾病。因工負傷是指工傷,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三項規定的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一般在3-24個月。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第四項是指女職工在三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五項的連續工作滿15年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系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六項指除《勞動合同法》之外,如有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定,在某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按照該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出現上述任意一種情形,用人單位都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有主觀方面的過失時,不受本條限制。
從以上的內容中我們知道,在勞動者有重大過錯時,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孕期以及工傷期限內等情況時,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被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維權,必要時可尋求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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