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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續約合同只在自己宿舍床上放了不到半個小時,還沒來得及簽字就被公司收回去了,一個月后自己即被公司辭退。小趙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致電我中心咨詢,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繼續用人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員工:未來得及簽字合同書已被收走
小趙于2010年6月入職北京某建設有限公司下屬的紙業項目部擔任資料員、實驗員,當時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4500元。但合同在他簽完字后就被收走了。
去年6月,上述勞動合同到期后,該公司并沒有及時與小趙續簽,他照舊到該公司上班,公司也一直按合同期內的標準發放工資,并為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小趙說直到去年11月21日晚飯后,項目部的文員來到公司宿舍給每位職工發了一份新的勞動合同讓員工簽字,還將各自的上一份合同也發給了職工以作參考。翻開上一份合同,小趙發現上面只有自己的簽字,卻沒有公司方面的簽字蓋章。感到奇怪的他走出自己的宿舍,到其他工友的房間想看看別人的合同,想知道是不是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誤,把自己的這份合同落下了。
這一看不要緊,他發現所有人的上一份合同上都沒有公司方面的簽字蓋章。小趙對此感到不解,回到宿舍后,他發現放在自己床上的勞動合同已被收走了。雖有疑惑,但他也沒在意。但一個月后,項目經理和總工通知他所在的項目部已經完工,要將他辭退。
小趙知道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但不知道續約時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同樣補償,因此來我中心咨詢。
單位:承認續簽滯后但拒絕支付雙薪
我中心律師隨后致電該公司的人事部負責人陳女士。陳女士承認由于小趙所在項目地處天津,距離公司較遠等原因,導致合同續簽工作的滯后。其原因主要是,工程至今尚未結束,小趙從事的工作應到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并將資料送交相關部門存檔后,公司才能考慮與其變更、續簽及解除勞動合同。
陳女士說與小趙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當公司將書面續簽合同送至項目所在地時,小趙拒絕簽字,公司認為他不打算與公司續約。在考慮到職工意向及職工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今年1月,雙方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公司支付給小趙相當于兩個月工資的解約經濟補償金。
雖然2011年6月至12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公司認為離職時小趙簽署了相關協議,確認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12月,小趙也沒有提出異議,表示他承認存在的勞動關系。
因此,該公司認為自己無須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針對上述問題,本案中該公司雖然按照事實勞動關系給付了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但由于雙方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該公司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小趙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判定標準是雙方是否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并不是該公司認為的小趙承認存在勞動關系就無須支付。
另外,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律師提示用人單位,初次建立勞動關系時,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起算點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給了用人單位一定的寬限期,便于新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實際用工中協商并確定合同內容。而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簽訂,由于勞動者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雙方也有為訂立合同的協商時間,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該已就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有所溝通。
因此自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未續簽,用人單位就需要從期滿的次日起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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