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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規(guī)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維護雙方權(quán)益的法律主要就是指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并不是指同一法律,兩者在立法背景和宗旨、具體條款等方面上都有所不同。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附則與司法解釋有哪些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哪些條款需要注意呢?下面就請您跟隨365律師小編在下文中詳細了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附則與司法解釋有哪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構(gòu)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目前我國現(xiàn)已出臺的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共有4個,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二、勞動合同法中有哪些條款需要注意呢?
1、試用期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合同:其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此外,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365律師小編為您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附則與司法解釋所涵蓋的具體范圍,如果您需要了解其中四個司法解釋以及勞動合同法中的具體條文,可以直接在網(wǎng)站上進行查詢。此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需要關注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文,這有利于維護自身權(quán)益。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365網(wǎng)站的專業(yè)律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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