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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的國家,每個人都是國家的建設者,每個人都是國家的勞動者,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勞動義務。一位勞動者一旦開始勞動就需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合同出現問題,或企業與勞動者出現變動,應該怎樣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呢?在下文中,律霸將進行詳細解答,請您繼續閱讀。
一、什么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簽訂勞動者合同: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到一年不簽,必須發給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不簽便被視為無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而不簽約的,應發給員工兩倍工資。
勞工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保管嗎?
勞動合同的文本到底可不可以完全由單位保管這個問題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們一定要注意,要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對這方面有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齊納子或蓋章后,勞動合同才能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文本不可以僅由用人單位保管。
由此可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要經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協商一致通過才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且,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之下才可以重新簽訂。如果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違法行為,作為勞動者可以舉報投訴該公司,積極維護法律規定的權利。以上就是律霸對“怎樣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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