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訪科根據來訪群眾填寫《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行政調解申請表》,初審明確致害人、損失狀況和調解請求。
二、信訪科根據支隊主管領導的批示,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按轄區當日內轉交相關監察大隊,監察大隊應根據輕重緩急,在三日內進行現場初查,制作初查報告報信訪科審查。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審查意見,將《申請表》返回申請人;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申請副本和答辯通知書送達被控致害方,告知其在十五日內答辯并負責提供有關證據。
四、被控致害方按期提交答辯的,信訪科應于收悉答辯材料的當日內填寫《立案登記表》并通知相關監察大隊,被控致害方逾期不提交答辯的或明確表示不愿接受調解處理的,由信訪科制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終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五、信訪科或監察大隊可采取現場勘驗,拍照、錄音、錄像、詢問當事人,檢查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設施等手段以得到弄清事情原委的目的,于立案7日內將調查報告并現場材料報支隊務會審查。
六、對調查終結的案件按管轄由信訪科或監察大隊書面約見致害方,由主管支隊長與致害方就案件的要害問題進行認定。
七、由主管支隊長主持召開受害、致害雙方及有關人員參加的調解會,監察人員陳述調查意見,當事人雙方就致害責任、是否賠償、賠償金額等問題公開辯論,信訪科制作會議紀要。調解會原則上不超過三次。
八、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陳述意見后,經調解達成賠償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雙方簽字后,加蓋濟源市環境保護局公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對達不成賠償協議或一方不參加調解會的,信訪科制作《污染糾紛調解終結書》,由相關科隊送達雙方當事人。
九、案件終結后,信訪科將案卷材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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