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要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
為此,草案一是規定了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機制的規定;二是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數據的規定;三是規范了關于限期治理的規定,補充了企業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的內容。四是完善排放污染物申報和收費制度,將現行環境保護法超標排放收費修改為申報和收費制度。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突發事件應對法已對突發事件作了規定,草案增加了與之銜接的條款,并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了銜接性規定。
他表示,草案提出,一是應當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的控制;二是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避免或減少對環境造成損害;三是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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