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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是《勞動合同法》的一種有益補充,將《勞動合同法》中未盡事宜進行了更加明確的劃分。同時,為了更好的理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我國制訂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那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在此律霸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
2、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為了澄清這些問題,同時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兩者應當作為一個有機體、密不可分,絕不能將兩者割裂開來進行理解。比如:實施條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規定。全面理解是指應當理解按照實施條例和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規定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實施條例規定的這些情形不僅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能僅依據這些情形就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經濟補償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關于新增適用范圍是怎么說的?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范圍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對其他組織適用勞動合同法作了抽象的規定,即"等組織"也屬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但是,勞動合同法對"等組織"具體指哪些組織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對于是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適用勞動合同法,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自然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并未明確適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實踐中,這些組織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這些組織工作的人員的合法勞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針對上述理解上的分歧,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范圍。同時,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各類合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于個人舉辦的上述組織非合伙的組織,實施條例則暫時未明確規定適用勞動合同法。當然,必須說明的一點是,實施條例僅僅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等組織"作了部分界定和明確,今后隨著實踐的發展,還可能對"等組織"的含義作出進一步的闡釋。
綜上所述,不管是勞動保障機構工作人員,還是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員工,都應該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內容進行學習掌握,這樣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于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維護勞動雙方良好的勞動關系很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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