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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在遭遇特殊情況時,員工可以通過向公司請假來獲取假期。若員工在沒有征得公司同意無故不來公司上班,則稱之為曠工,情節嚴重時,公司有權做辭退處理。那么曠工辭退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的?曠工幾天可以辭退?下面,就讓律霸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曠工辭退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的?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二、曠工幾天可以辭退?
勞動法關于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曠工辭退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員工無故不來公司上班,無故曠工的情況,公司是有權做辭退處理的,當然,對于辭退員工,也需要有一種“度”的把握,并非曠工一次就做辭退,而對于曠工的天數設定,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具體需要根據公司的制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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