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環境民事訴訟中由誰負責舉證(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環境侵權紀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果關系的推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認定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系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采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環境侵權紀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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