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
我國《噪音環境污染處罰條例》關于建筑噪音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在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四條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治理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法律責任
(一)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害的組織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時代在進步,制度也不能拖后腿。這跟既要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的道理是一樣的。因為發展最本質的還是為了人民群眾的生活,所以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事關居民的小事,盡到自身的責任與義務。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可以向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咨詢,歡迎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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