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的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其既然明確了自然人在生命權等人身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侵害人賠償精神損失,而在環境侵權行為中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同樣可以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也認為是要求環境侵害者賠償精神損失的法律依據。
二、既然有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那如何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呢
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環境侵害中的精神損害。其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榮譽、名譽、身體、健康、生命、名稱等人身權權利,給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嚴、信譽、品格等造成損害。從而使其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悲痛、煩惱、憂郁、絕望等精神痛苦。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害則是特指在環境侵權行為中,因環境破壞而致使受害人遭受的上述一系列的精神痛苦。
其次,如何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規定中明確了: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五種賠償方式。
三、關于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條中例舉了六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的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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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業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業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業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了題為《石律師出現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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