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雇傭關系單位駕駛員(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傷、死亡的,雇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是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駕駛員(即勞動者)在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單位沒有追償權)。
如果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還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單位駕駛員如果不是在雇傭活動或者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單位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可以要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位駕駛員在雇傭活動或者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單位均須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后,沒有追償權,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權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替代責任后,只有雇主有權向侵權第三人追償;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與第三侵權賠償責任可以并存,受害人可以“雙重賠償”。
2、責任形式問題。對于個人雇工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普遍地做法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根據做工者的過錯程度確定雇主與雇工之間的責任分擔比例。所依據的法條是民法通則第119條和第131條。分別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還有一種做法就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在權衡當事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判決或者調解由雙方分擔責任。所依據的法條是民法通則第132條。該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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