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問題,一直以來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尤其是在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更是如此。那么,勞動合同法社保繳納解除合同當月應該由單位還是個人進行繳納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勞動合同法社保繳納解除合同當月社保如何繳納
單位有義務給你繳納社保,如果你不需要你就告知一下!如果你需要繳納社保,那么個人承擔的那部分,你工資不夠的話需要自己補齊。
二、勞動者不配合繳納社保 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均應當參加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由此可知,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樣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這項法定義務,影響了勞動關系的正常履行,使風險不當地轉嫁給了用人單位,因此這是勞動者的一種嚴重的過錯行為。
在法律對勞動者拒絕提供辦理社保所需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防范這一點。具體來說,作為解除條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將這種行為規定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中,或將其作為試用期錄用條件之一。此外,也可以錄用前就明確:交不全社保繳納所需的材料就不予錄用。
三、合同解除權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綜上所述,關于勞動合同法社保繳納解除合同當月是該由誰進行繳納的問題,其實,我國的法律規定,應該是由單位進行繳納的,而且,在進行解除合同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解除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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