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失蹤,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管理責任,但由于大學生是成年人了,學校會減少責任,但仍應該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因為大學生還沒有固定經濟收入。
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學校有過錯,則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例如,學校鼓勵學生夜間去夜市擺攤掙錢。
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周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①、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②、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③、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責任判斷:
根據以上的規定,首先要認定打架的學生是哪種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后判斷學校有無失責,如果學校失責,那么學校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責,則根據學生的身份情況認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責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只有失責才承擔責任。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孩子父母應正確履行好自身的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引導孩子遵紀守法,不從事危險活動,玩耍打鬧要適度,避免傷人傷己案件的發生。也提醒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學校也應當積極履責,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并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
要是家長能證明大學生失蹤是跟學校有關,學校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沒有證據是很難要求學校承擔大學生失蹤的責任的。大學生失蹤之后家長找到了學校要求承擔法律責任,被學校拒絕后怎么做,在律霸網有許多律師能給你提供免費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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