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提留合法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提留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有些地方政府則出臺了相關的規定,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提留補償款是合法的。
《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征地補償款提留是否合法”問題進行的解答,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提留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有些地方政府則出臺了相關的規定,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提留補償款是合法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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