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單位解雇勞動者的話,則需要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賠償。但要是單位沒簽勞動合同解雇的話,此時是否還能要求進行賠償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同樣對此予以保護。在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的前提下,若用人單位不合理地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
一、沒簽合同被辭退也有權要求賠償
1、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請求經濟補償金賠償過程中還可以加上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工資計算標準:不滿一年=(工作月份-1)*2 +第一個月工資。一年以上=23個月工資+(工作月份-12)*每月工資)。
勞動者在被單位解雇的時候,能否要求進行賠償的依據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并非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沒簽勞動合同解雇勞動者的,也是需要對勞動者做出相應賠償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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