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2002年10月13日上午課間活動時,某小學學生辛某在教學樓下玩耍,突然被從陽臺上掉下的拖把擊中頭部,當場昏倒在地。
[案例8]
2002年夏天,某中學高一某班學生正在上課,突然一臺吊扇飛旋而下,學生姜某和咼某躲閃不及,分別被擊傷頭部和面部。吊扇墜落的原因是因吊線磨損折斷而墜落,且吊線系一般鐵絲。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物件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3]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而令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例7和例8系懸掛物、擱置物墜落致害學生的侵權案件。如果學校不能證明拖把、吊扇墜落不存在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對建筑物上的擱置物要妥善放置,對懸掛物要定期檢查是否牢固,要確保安全,以防墜落傷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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