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如何劃分
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本條的規定,構成產品責任須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產品具有缺陷。沒有產品缺陷,就無所謂產品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實踐中,可以此為基本標準,判斷產品是否為缺陷產品。具體如何運用這項標準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要根據每一案件、每種產品的情況具體分析,作出結論。
第二,須有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事實。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事實,是指缺陷產品的使用人或者
第三人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客觀存在。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
第三,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產品缺陷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原因,受害人受到損害的事實是由于缺陷產品導致的結果,即受害人的損害是由于產品缺陷造成的,二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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