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追償責任屬侵權責任嗎(《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追償責任是不是屬于侵權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因侵權行為由連帶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十四條?【連帶責任的分攤與追償】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被侵權人的請求權和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第三人過錯導致產品缺陷時生產者、銷售者的追償權】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共同危險行為與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性為,但不知數人中是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它是共同過錯的另一種形式。它具有如下特點:
1、共同行為系有數人實施。
2、共同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但又不針對特定的人或者財產。
3、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客觀上的因果關系。
4、不能判明是誰的行為引發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共同危險行為的連帶責任的特點與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相同,但共同危險行為的連帶責任于法無明文規定。實踐中可參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并依據第一百零六條第2款的過錯原則作出判決。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內的責任份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追償責任是不是屬于侵權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因侵權行為由連帶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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