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城市:五營區律師? 宣化縣律師? 江陰律師? 烏馬河區律師? 張北縣律師? 沭陽律師? 湯旺河區律師? 康??h律師? 靖江律師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在招錄新員工時,普遍都有試用期,但是在試用期內假如遇到了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該怎么辦呢?接下來律霸的小編將會在下文告訴大家在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希望您仔細閱讀,相信會對您解決該問題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做:
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從上文可以看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的,對于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前提是具備法律明文規定的具體情形時,才能合法地與試用期內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假如您還要不太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向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咨詢。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么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雇傭關系確立的條件
2020-11-28被判過刑的能參加村委會主任競選嗎
2020-12-10已婚男人婚外生子違法嗎
2021-01-01不動產證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2020-12-19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誰承擔
2021-02-22未盡贍養義務能否受贈與
2021-03-11公有住房承租人糾紛怎么辦
2020-11-12寄存物發生毀損怎么辦
2021-03-23公務員集資房買賣有什么限制
2021-03-12物業發現違建如何處理
2020-11-30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二)
2021-01-15辭職不批準去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2020-12-25平安意外險的含義是什么
2021-03-17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有什么不同
2020-12-07人身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
2021-03-23有關保險的"法律常識"
2021-01-28淺談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的責任承擔
2020-11-12保險業務員已死 保險公司卻要他退保
2020-11-19“過期”理賠訴訟如何判
2021-01-26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標準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