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法主體是否適格(《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侵權責任主體是否適格,首先要確定侵權責任的主體有哪些,侵權責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就是侵權責任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
第二條?【保護范圍】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的請求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無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即可成立。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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